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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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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政采、招采知识培训为我市“小而美”企业发展“铺路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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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政采、招采知识培训为我市“小而美”企业发展“铺路搭桥”

你知道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采购
  
的适用范围吗?
  
它们的“购买”方式有什么差别?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哪些方式?
  
本期“小而美”企业金融业校
  
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为推动党建与企业管理深度融合
  
十堰文旅体投集团以
  
“党建+金融”夜校活动为依托
  
通过学习政采、招采政策和规定
  
规范企业招采制度和流程
  
促进企业管理进一步完善
  
第四期活动邀请到
  
采招云(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事业部负责人 黄琦

第四期 政采、招采知识培训为我市“小而美”企业发展“铺路搭桥”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7年,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为开展招标采购咨询电子化业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带领团队完成武汉市、宜昌市等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咨询服务工作,为各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等全过程招标采购咨询服务工作。)
  
  围绕招标采购制度政策背景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企采购的突出问题企业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四个方面开展了一场专业性强、实用性强的业务培训并进行了现场答疑吸引了多家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参加

第四期 政采、招采知识培训为我市“小而美”企业发展“铺路搭桥”

  让我们与
  
  十堰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智源鸿咨询公司十堰铭哲项目管理公司湖北恒佳资产评估四家企业一起学习吧!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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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立法宗旨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 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发布与生效时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1、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2、强制招标范围: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是,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组织形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 价、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则、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部门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建设、外贸等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包括: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批准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批准采购方式;监督管理采购活动;考核采购机构;处罚违法采购行为;集中拨付资金。

 

 

  

  采购对于企业的生产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企业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足难以满足企业持续发展的需求影响采购的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采购制度不完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原因:在具体操作流程上因各企业实际情况与《政府采购法》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并且部分采购流程不够细化,不仅为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也成为采购管理业务人员不规范操作的主要原因。
  
  2 采购过程不规范,供应商管理不到位
  
  原因: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评标条件设定、评审过程中时常存在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尤其是在投标人资格门槛设定环节,由于设定较高的资格门槛导致真正参与投标环节的企业较少,原本公开的采购活动只有某些特定企业参与,导致采购活动失去竞争意义,采购过程的不规范行为给采购活动的公平性造成严重影响。
  
  3 集中采购率较低,规模优势发挥不足
  
  原因:由于涉及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权力的重新分配,受各种利益牵制,导致国有企业内部存在认识不到位、执行效率低、集中采购率低等问题。部分国有企业实施集中采购实际只是形式集中,仍是传统的分散采购,没有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
  
  4 集中采购率较低,规模优势发挥不足

  5 管采不分,内控机制不健全

  6 重中间轻两头,需求管理缺失,验收走过场
  
  7 操作执行环节,专业性亟待提高
  
  8 采购手段较落后,电子采购程度较低
  
  案例分析01度身招标
  
  案情: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法理评析: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02暗中陪标
  
  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后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也是招标采购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招标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
  
  03低价竞标
  
  案情: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由于该医院过去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该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将货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将原来的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法理评析:本项目采购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才能与之签订补充合同。这个项目中通过追加售后服务内容和未在招标范围的设备是有悖于法律条款的。
  
  04倾向评标
  
  案情: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一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这个招标看似公正,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05考察定标
  
  案情:某2500万元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招标。据了解,国内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至少有5家(其中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一家企业中标)。鉴于该项目采购金额大、覆盖地域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条款作了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采购人代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后,最终确定一名中标者。招标结果,那家本地企业按得分高低排名第三。经现场考察,采购人选定了那家本地企业作为唯一的中标人。
  
  法理评析: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条款。就采购人而言,要把一个采购金额比较大且自己从未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托付给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上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定标,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问题是,本案出现的情况有点不正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这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人;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所以人为定标的成分很大;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高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将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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